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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长期猥亵多名女生。更让人震惊的是,刘某林此前在另一小学任教时就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他本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也有同样规定。舆论追问的是,有强奸幼女犯罪前科的刘某林在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已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是的话,又是如何再获教师资格的?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这所学校为何聘请其当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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